食品安全检查建议(6篇)

时间:2024-06-28 来源:

食品安全检查建议篇1

2016年11月底,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在杭州召开。会议多项议题锁定跟踪监督:听取和审议跟踪监督公检法司机关司(执)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情况的报告,审议食品安全执法情况跟踪检查的相关报告。

针对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热点问题,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形成合力,持续监督,一抓到底,已成为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增强监督实效的法宝和利器。

人大监督贵有“韧劲”

2016年11月初,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姒健敏带队的检查组,奔赴丽水开展食品安全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检查组在丽水市、庆元县和云和县,实地检查了乡镇食安办、基层监管站所、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农贸市场、学校等相关场所;听取了市、县政府关于食品安全体制机制建设、重点难点问题治理等方面的工作汇报;与人大代表、监管人员、企业代表座谈,听取他们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自2012年以来,围绕食品安全,省人大常委会打出了一系列漂亮的持续监督“连环拳”:2012年,全省以统一部署、上下配合的方式,开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专题询问;2013年和2014年,连续开展食品安全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2015年,围绕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设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继续开展全省食品安全执法检查。

既然是民生实事,人大就要紧紧“盯牢”,“不见成效不收兵”。几年如一日地“跟踪监督”“持续监督”,群众感受到的是人大监督的“韧劲”与“硬气”。而这样的“韧劲”与“硬气”,不单单只有食品安全这一议题。

2013年6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一行,来到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山溪村泥芯塘桥港时,浑浊的水上漂浮着许多浮萍。

“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航道船舶的吨位越来越大,航行速度也越来越快,加上上游矿厂的污染,泥沙翻滚,航道成了‘黄河’,严重影响取水安全。”当地陪同检查的同志如实相告。

浙江因水而名,因水而美,因水而兴,但曾几何时,水资源短缺和污染问题,成为横亘在浙江现代化征途上的一大障碍。

面对水污染等“成长中的烦恼”,如何汇聚发展正能量?换届之后的开局之年,省人大常委会就选择了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首次执法检查的内容。2013年6月3日至8日,省人大常委会兵分5路,到6个设区市,围绕水源地规划建设、水源地环境质量及综合整治、农村水源地保护、水源地保护能力建设等4方面内容进行实地检查。

治水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人大早已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在2013年执法检查的基础上,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继续采取全省统一部署、上下配合联动的方式,在全省范围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掘九井而无一水,非无水也,力不及也。”人大监督贵在持续,这得到了人大代表的高度肯定。“以前人大在进行监督时,只追求表面上的‘轰轰烈烈’,形式上的‘风风火火’,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对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倒是不予深究,虎头蛇尾现象非常严重。”台州一位全国人大代表直言不讳,“实施跟踪监督效果明显。”

不是“简单重复”而是“环环相扣”

有人担心,围绕同一议题,连续几年跟踪监督,会不会“重复劳动”?这样的担忧不免多余。

以司法监督为例。2013年以来,省人大围绕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司法机关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司(执)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等内容,逐年开展监督。

每年在提出司法监督选题时,都注重突出监督重点。如2013年围绕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的重点问题和浙江出现的两个冤错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司法工作实际情况,列出了5个监督重点:一是完善证据制度;二是规范强制措施;三是正确适用有关程序;四是严格执行辩护制度;五是执行特别程序情况。

2016年,更是细化到列出具体问题的清单,针对公检法司4家单位,每家分别列出3个、共计12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开展有明确指向性的跟踪监督。

从前述的监督选题不难看出,这些监督实际上都是围绕规范执法程序,推动公正司法这一主题,每年针对司法机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浅入深,循序渐进,连续监督。并且在具体操作上,下一年度的监督内容,是对上一年度的监督的呼应。

如,2014年的监督中,就有对2013年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内容;2015年监督的廉洁司法情况,实际上是对2014年司法队伍建设的继续深化;2016年的主题,则是对2015年的内容进行重点跟踪监督。

“公检法司机关处在诉讼程序不同的阶段,工作上本身存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监督中选择一个主题同时涉及公检法司4个机关工作,有利于互相对照,整体推进。并且下一年度针对上一年度的监督情况,结合当年的突出问题,进行跟踪,前后呼应,一以贯之,一抓到底,才能抓出力度,抓出实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一份材料中如此总结。

这样的“前后呼应,一以贯之”,同样生动地体现在省人大常委会连续开展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监督、食品安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监督议题之中。

浙江是全国老龄化趋势较为严峻的省份之一。预计到2022年,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4.17%。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2013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一系列动作,步步紧逼,有力地推动了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针对社会养老服务问题的专项审议和专题询问;2014年,省人代会审议通过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5年,开展专题监督,跟踪推进条例贯彻实施;2016年,又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步步为营,持续跟进,环环相扣,增强的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让百姓看到人大监督只为“夕阳红”的决心和担当。

打出监督“组合拳”威力

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首次举行司法专题询问会,网上网下同步询问,并进行了满意度测评。

“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每一位委员手中拿到的测评表上都有这3个选项。投票结果当场宣布并书面送达各司法机关,作为整改工作的依据和参考。

如果说跟踪监督已经成为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推动重点和难点问题解决的一个有效办法,那么这个办法与“跟踪检查‘回头看’”“满意度测评”“专题询问”“听取审议报告”“网上问卷调查”手段交叉使用、接力推进、形成合力,又激活出更为奇特的监督效果。

如在2013年开展食品安全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跟踪检查时,为增强检查针对性、有效性,检查组还利用浙江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开展食品安全网上问卷调查,开辟专门交流讨论区,共有1900多名代表参与了平台活动,效率良好。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欢迎您。”2015年10月的一天,当省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组来到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时,这块牌子十分醒目。

“我们金华市本级采取的是食药监和工商‘二合一’的模式,现在所在的大楼就是工商局的楼。”该局负责人介绍说。

4年前,“九龙治水天下乱”的分段监管模式受到颇多诟病,涌现了诸如“毒豆芽”、“毒豇豆”等让人啼笑皆非的案例,造成极坏影响。

“现在这种情况不会再出现了,存在的监管间隙、漏洞都由食药监部门来负责。”浙江省食药局相关负责人告诉执法检查组,“省里2014年已经根据国家的方案整合了食药监、工商和质监有关食品安全的职能,正式履行食用农、林、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之后的监管职责。”

其实,早在2012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食品安全专题询问时,就有委员向省食安办抛出“监管体制如何实现‘无缝对接’”的询问。紧接着,在2013年和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连续开展的食品安全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跟踪检查中,“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设”都是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食品安全检查建议篇2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尚未落实到位,基层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不够广泛深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淡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等,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仍然任重道远。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我省“十三五”规划,并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健全严格有效的监管体系。一要以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为契机,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应问责机制。调整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将抽检不合格或主动打击案件不再作为平安考核扣分内容,从而提高地方政府强化监管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二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食安办的定位和职责,充分发挥其牵头协调和督查考核的作用,完善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力量整合,实现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三要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推进基层监管站所标准化建设,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监管装备等方面向基层一线倾斜,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推进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指导并适当提高工资补贴待遇,切实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作用。四要加大财政投入,保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经费足额到位,增加检测种类,扩大检测范围,提高检测批次和频率,增加抽检覆盖面;加强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到心中有数;利用高校和科研机构等社会资源,建立第三方公共检测平台,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方法和技术。

二、夯实基础,进一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一要积极推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统一完善社会诚信系统,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做到企业信用与风险等级、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信用公示与信用结果应用“三结合”;实施“黑名单”管理办法,加大“黑名单”公布力度,倒逼企业落实第一责任人义务;加强行政约谈,签订责任承诺书,引导食品生产龙头企业、大中型超市、餐饮、农贸市场等特定生产经营主体的企业自律和行业规范。二要加快溯源体系建设,加强农产品安全监管。提高农业产业化规模化水平,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重视农业生产地方标准修订,加强已建成的标准化基地的跟踪指导,加大对农民的职业技术培训力度。加强市场准入监管,通过自检、抽检、索证、备案等制度建立完善销售环节的安全屏障。尽快建立产地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定期对农田土壤进行监测,同时开展灌溉用水和大气指标监测,确保农业产地环境质量安全。三要加快出台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加快食品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解决“低、小、散、乱”问题,把食品产业做强做大。四要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继续巩固深化千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建设成果,健全校园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强化对统一配送食品的管理,推广使用安全塑料、铁质餐具,为中小学生提供安全的饮食条件。五要创新监管的方式方法。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创新以监管数据为技术平台的监管方法,加强对互联网销售食品等新生业态食品的安全监管。

三、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一要严格按照新食品安全法中有关行政拘留和重复违法行为处罚、提高行政罚款额度、强化刑事责任追究等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和通报大案要案,突出重大违法案件的惩治警示力度,形成集中打击、重典治乱的氛围。二要加强部门协作联动,认真落实《关于建立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协作机制意见》、《浙江省食品危害认定操作规程》等规定,注重行刑衔接,通过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涉嫌犯罪联动执法机制、抽检互报和案源互通制度等方式,推动形成部门密切合作、信息畅通、高效打击的执法监管协同机制。三要加强执法干部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全面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执法力量配备,加大执法经费投入,支持利用先进科技装备执法,提高快速、准确执法能力。四要建立和完善与群众的互动机制,完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加强投诉举报信息的相互沟通,推进食品安全举报受理资源的整合,确保及时受理、及时处置、及时反馈。

食品安全检查建议篇3

第三季度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食安办的具体指导下,定王台街道认真按照区食安办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街道自身实际,扎实开展小餐饮“透明厨房”改造工作,深入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扎实完成学校(幼儿园)食堂及周边的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各级责任落实

(一)为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妄全责任机制,全面落实街道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食品危害人体健康、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成立了定王台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配强组织机构。街道工委、办事处领导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继续强化以工委书记任顾问、街道主任任主任,街道班子其它成员和市场监督管理所、派出所、城管中队负责人为副主任的指导作用,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街的食品安全工作的能力。定王台街道食品安全办公室,由计生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黄华斌任食品安全专干,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各社区也成立了由社区主任为组长的领导机构,全街道9各社区专门配备了1名食品安全专干,协助街道食安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及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负责对街道辖区内各门店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等,继续深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组织体系,加强街道专员与社区专员同时联动性。

(二)分解责任分工。按照街道食安办制定了《***街道2019年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取得良好的进展,街道组织协调、社区采集反馈、协管员监督举报和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分工取得了非凡的成果,同时将继续与社区和餐饮单位签订责任状,加强各社区、各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继续深化季度考核制度,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形成了分工协作、责任上肩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三)街道食安办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所及各个社区不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检查,制定重点区域、重点环节排查、管理措施。每季度开展食品安全各项工作会议,对辖区内各经营户进行排查确保定王台街道辖区内的食品安全“0”隐患。

二、工作落实情况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参与,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整合联合执法力量,下移监管重心,强化责任,加大打击力度,努力使街道食品安全状况有明显改观。

(一)按时技要求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积极按时按要求参加区食品安全、小餐饮“透明厨房”改造等各项工作会议及培训学习并能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会议。

(二)每季度召开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和经营户培训会议。做到有记录有计划、有措施。培训结束进行测试,掌握培训情况,使培训会落到实处,起到实际效果可查可追溯。

(三)以民为本,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结合街道实际,对街道食品安全有在的簿薄弱环节加强整治,制定有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和季节性、节日性地开展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食品安全的宣传和督查力度每月开展一次不定期的日常监督检查。4、5月,有针对性的开展了开学、清明节、五·一节期间的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三次,尤其加强了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和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此外,还对六·一儿童节、“三考”、“护苗行动”等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上半年以来,通过联合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对辖区内所有餐饮行业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整改,有效地促进了食品安全工作。

(四)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今年上半年接到投诉举报1次,并对其进行相关的处理,起到增强群众意识,保护群众利益的作用。

(五)全面落实区食安办及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各项任务,保障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餐饮食品妄全。开展学校周边专项检查3次确保学生饮食安全,落实小餐饮“透明厨房”改造工程,目前已完成42%,在餐饮服务与食品流通企业全面完成了外置化工作,在专项整治结束后的不定期回访检查中发现治理效果明显。

(六)加强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并且建立了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在楚怡小学开展了“学校食品安全知识---食物中毒应急培训”,确保了一旦有情况就能在第一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另一方面街道重点开展应急预案相关的专项整治行动。以保障群众食品安全为主线,紧紧围绕“履行职能、过细工作、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的工作方针,通过强化监管责任,完善制度建设,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全街道居民用上放心的食品,积极营造放心消费、安全的食品市场环境。根据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重点,街道食安办通过对食品加工、餐饮企业和农贸市场、学校(幼儿园)食堂的专项检查,分析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各项安全状况,把安全要求落到实处。街道主要领导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真正做到了思想上重视,行动上及时,整改措施到位,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

(七)认真落实宣传好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各种会议和文件精神,二季度以来街道开展中小型宣传、培训等活动,共计5次,发放宣传资料800余份,张贴宣传倡议标语百条,横幅9条,宣传专栏18处,并每月更新一期。结合区、局开展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力度,组织3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发放了宣传图片和资料,并设立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展示台,现场为居民演示、讲解食品安全知识。通过各种宣传活动的开展,有效提升了居民群众对创建工作知晓率、满意率和支持率,提升了广大经营业主的依法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形成了层层抓食品安全,人人关注食品安全良好局面。

三、下一步打算

(一)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强化政府牵头抓、社区协助查、职能联合管的责任体制,对负责的单位实行行政问责,对负责的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加强食品安全四级监管网络建设,不留监管盲区和死角,实现监管责任全覆盖。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整个食品行业的守法意识和自律能力,切实做到宣传到位、督促到位、处罚到位,严格规范食品企业、门店生产经营行为。

(二)进一步落实常态化管理。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坚持食品药品安全常态化管理理念,保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的态势。注重管理与整治并重,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各社区每月向街道食安办报送该月食品安全日常巡查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节前组织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检查,保证节假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坚决杜绝形式主义、突击行动,不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力争让监管工作做在平时、效果在长远。

(三)进一步强化应急预警。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健全食品安全应急监测、报告和处理等各项机制,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快速处置各类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食品安全检查建议篇4

从田间到餐桌各地出重招保卫食品安全

山东省出台地方法规以规范农产品产销“实名制”5月27日,山东省通过《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范农产品产销“实名制”。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要求农业主管部门要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海南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地方政府负总责《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日前出台实施,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四级监管检测执法体系,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重庆市全面加强生产加工领域食品安全监督采取建立分类管理、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多项措施,全面加强生产加工领域食品安全监督

内蒙古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异地互查工作在此次异地互查中,发现企业没有自检能力或自检设备形同虚设的,将被列入不合格黑名单;对于检查项目不符合项大于3项,或者基本符合项大于8项的企业也将被列入不合格黑名单

北京市启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从2011年6月起,北京市将以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的小型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对象,以肉制品、食用油、豆制品、调味品、凉拌菜、现场加工制售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开展严厉打击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单位和个人的专项整治行动

广东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细则》细化了许可准入条件和具体核查内容,增加了传真、网上申请等方式办理流程,规范了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工作等

黑龙江省加强省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协作通过建立协调协作会议机制、日常工作联系机制、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及时通报机制以及跨省案件查处配合机制,共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互通,增强执法配合,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海南省确保流通环节瓜菜质量安全海南省工商局召开全省流通环节瓜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要求认真执行《海南省冬季瓜菜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不落实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坚决追究责任等

江苏省召开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会议决定,2011年将重点做好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快推进组织网络体系、监管制度体系和技术职称体系建设等九项工作

食品安全检查建议篇5

2022年,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深入贯彻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落地落实。切实抓好源头管理、风险防控、狠抓食品安全过程监管、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保障组织领导,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县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及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县委第XXX次常委会议、县政府第XX次常务会议分别专题学习了《四川省中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X,组织召开食安委(扩大)会议X次,出台了《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责任清单》《县级部门及乡镇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XX委办﹝2022〕X号),细化明确了全县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下发《XXX县202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XX食安委﹝2022﹞3号),对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推动食品安全工作顺利开展。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考核督查机制,县目督办组织对全县XXX个乡(镇)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制定《XXX县2022年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考评细则》,细化考核内容,以考核推动各乡(镇)、部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二)突出重点工作,推进食品安全过程监管

1.抓好食品安全源头治理。一是开展磷化工企业的污染源在线监测,县内化工企业均达标排放;开展全县XXX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XXX、XXX、XXX等重点河流的水质监测,根据全年监测报告,水质全部达到Ⅲ类标准,达标率100%;二是开展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农业农村局与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发文《XXX县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大力倡导推行农产品合格准入制度,选择县内6家生产经营主体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共开具合格证340张,附带合格证上市农产品8.8吨。

2.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范。一是实施风险分级管理。根据州局印发的《XXX州食品经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评定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经营风险等级单位1219户,完成率为77%。二是强化食品抽检监测。通过抽样检测、风险监测,排查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隐患。2022年共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150批次,合格率100%,已上网公示;县级食品抽样156批次,合格率89.8%;州级食品抽样10批次,合格率100%;省抽61批次,合格率95%;开展散装白酒甲醇含量快速检测1186批次,散装白酒抽样送检369批次。三是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依据《XXX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规程》,完成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3次;开展IV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桌面推演,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应急处置能力和协调配合能力。

3.狠抓食品安全过程监管。一是推进餐饮业质量提升行动。大力推进“明厨亮灶”工程建设,全县实施“明厨亮灶”餐饮服务单位992户,实现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完成率达96%。通过“明厨亮灶”让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自律,规范操作,带动了全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提升。学校食堂“明厨亮灶”XXX所,完成率100%。二是扎实开展食品小作坊整治提升行动。作为省市场监管局确定的凉山州唯一一个散装白酒质量提升示范县,我县召开了全县XX个乡镇和XX家散装白酒小作坊生产合格市场主体白酒质量提升工作培训会,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提高全县散装白酒生产小作坊专业知识水平和白酒生产加工能力,更好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推进全县散装白酒生产形势进一步稳中向好。三是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率达到90%。对XX家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监督检查。四是强化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以春节、中秋节、火把节、国庆节等传统节日为重点,加强对超市、集贸市场等重点区域场所检查,确保了广大群众节日消费安全。

4.强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开展“春雷行动2022”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针对酒类、肉类等重点品种,两节期间共检查餐饮服务单位62户、食品经营单位40户、猪肉销售摊点14家,查处各类食品违法违规案件46件。二是开展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排查保健食品经营户263户开展“五进”宣传4场、制作宣传横幅6条、宣传受众1100余人、发放宣传资料1290余份。三是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县农业农村局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中办理农产品行政案件7件,罚款7.8451万元;四是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春秋两季学校食堂联合专项整治,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检查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户421户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1份,立案查处案件1件,罚款1.5万元。五是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全年依法起诉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2件2人,依法办理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依法办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8件;市场监管部门查处食品违法违规案件49件,罚没款22.45万元。

5.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相关的食品安全工作。在疫情防控常态化食品安全监管方面,通过开展群体性聚餐的管控、重要生活物资和疫情防控用品价格监测、推动复工复产、冷链食品可追溯体系建立等工作,实现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共劝退群体性聚餐549起,减少约29.8万人次的聚集,查处疫情防控物资(口罩)案件3件,罚没金额10万元,开展冷链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将县内相关冷链经营主体156家纳入“川冷链”平台监测,开展相关从业人员核酸检测69人次,相关商品、物品、运输工具检测154件次。

6.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一是全县已创建食品安全示范乡镇46个,大力推进“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工作。二是畅通“12315”投诉举报热线。健全完善群众举报制度,受理处置食品投诉14件。三是强化食品安全考核培训。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抽查考核人次;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培训人。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食品经营主体责任亟需增强。我县食品经营者大多底子薄,基础设施差,“三小”数量众多,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二)食品安全工作风险隐患多。我县食品生产企业普遍规模小、管理水平不高,农村群体聚餐、“三小”数量众多,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制度不健全,过程控制不严,存在关键环节风险隐患较多。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抓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机制和程序,。强化食安委成员单位配合协作,定期研究通报食品安全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综合执法,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强化基层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乡镇食品安全职责,建立联动联防机制。

食品安全检查建议篇6

关键词: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法律机制;软法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594(2011)05-0038-06收稿日期:2011-01-13

在“一国两制”框架下,通过合作,实现内地与香港之间食品贸易的便利化、保障食品的安全性已成为两地的共同需要。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危机事件愈益凸显开展此种合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的稳定推进需要相应法律机制的保障。自《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实施以来,关于内地与港澳地区经贸合作(包括粤港澳合作)的研究成果颇丰,但对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法律机制的研究却很滞后,与法律实践的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笔者拟以跨行政区域软法治理为基本思路,对两地食品安全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作些探讨。

一、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法律实践的现状

两地食品安全合作的直接法律依据是CEPA及其后续补充协议。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CEPA第17条规定,双方将在包括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等7个领域加强合作。~VCEPA附件6规定了双方在上述领域的合作机制和合作内容。在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领域,双方的合作机制是“利用双方现有的合作渠道,通过互访、磋商和各种形式的信息沟通,推进该领域合作的开展”,合作内容则包括信息通报、

“加强在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合作,以便双方更有效地执行各自有关法规”、

“推动各自有关机构加强对合格评定(包括测试、认证及检验)、认可及标准化管理方面的合作”等。

但CEPA关于食品安全合作的制度性安排是以“政策”而非“规则”为导向,这些政策性规定需要配套法律规则的支撑与保障。于是在CEPA的基础上,内地和香港开展了多项食品安全合作法律实践,主要表现为行政协议和磋商沟通机制。行政协议是不同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就特定领域政府合作事务达成的一种协议。行政协议不是行政机关一方对另一方的强令,而是缔结主体为追求共同的合作目标对自身行政职权行使方式的一种变革。在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法律实践中,此类行政协议主要表现为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间签署的相关食品安全合作协议。这些行政协议在CEPA就“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规定的合作机制和合作内容的基础上,充实了部分合作内容,增加了信息交流和通报的具体内容,包括出入境检验检疫发现的问题以及各自采取的控制措施,磋商统一两地的检测程序、方法和标准等;增加了对种植和养殖源头管理、香港相关职能部门赴内地考察,打击非法进出口、国际重大检验检疫问题上的相互协调等内容;增加了及时妥善处理两地食品安全问题等内容,强调了在重大问题处理方面的密切协作,包括召开紧急高层联系会议解决突发重大检验检疫问题等。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的磋商交流机制则指两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官员、技术人员之间直接进行对话、协商、沟通的合作机制。现阶段,这一磋商交流机制主要包括:粤港深珠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与食物安全控制例会、粤港行政首长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食品安全职能部门之间的互访制度、农场和食品生产企业探访制度、实验室检验部门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检验方法的比对和交流学习制度等。这些合作机制旨在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内地与香港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沟通渠道。

此外,由于香港与内地同为WTO的独立成员,双方在食品安全合作中也要遵守WTO的相关协定。WTO体制下与食品安全合作有关的协定主要是《关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l994)、《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Ps协定》)和《技术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协定》)。GATTl994下与食品安全合作相关的条款主要包括第1条、第3条和第20条。GATTl994第1条和第3条确立的非歧视原则是WTO体制的基石,也是实现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基本制度保障。非歧视原则贯穿WTO各协定始终,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食品贸易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自然也是其调整对象。为平衡贸易与非贸易利益,GATTl994第20条(b)项规定,在不构成对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前提下,成员有权采取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此条款是关于人类及动植物健康保护的条款,但因为食品与人类和动植物健康间的直接关联,这一条款可以视作WTO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一般性表述。《SPS协定》的法律规则涵盖食品安全、动物健康与植物健康三个领域,但食品安全无疑是核心问题。《SPS协定》围绕两个问题设定了相应规则:第一,关于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第二,关于SPS措施的实施。除此以外,《SPS协定》还设计了一些支持性规则,包括透明度原则、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技术援助、特殊和差别待遇、争端解决和设立SPS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TBT协定》则主要规制除《SPS协定》定义的SPS措施以外,对食品贸易具有阻碍作用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二、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内地与香港的食品安全合作缺乏正式的、常设性组织机构现有的磋商沟通机制只是建立在定期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互访制度等之上的一种松散型的临时性机制,难以持续性地推动两地的食品安全合作。例如,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仅通过召开紧急高层联系会议的方式恐怕无法保证事件的及时解决。又如,协调食品安全标准应是两地食品安全合作的核心内容之一,但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必须建立在较长期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研究工作之上,仅靠两地实验室检验部门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检验方法的比对和交流学习难以达到食品安全标准协调的目的。

(二)行政协议的法律定位不明,法律性质有待澄清行政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自生效之日起,对缔约的双方行政机关即具有约束力。但行政协议又不能仅仅定位为行政合同,否则无法解释行政协议对第三方――公众的约束力,因为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大都涉及缔约方各自辖区内公众的权利和义务。于是,我国有学者主张“把行政协议作为法律规范性文件来对待,使行政协议不仅仅约束缔约

方(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者),而且也约束辖区内所涉及的公众”(叶必丰,2006)。因行政协议缔结主体的不同,行政协议的法律地位及其效力也各不相同,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间所缔结的行政协议等同于规章,与规章具有相同的效力。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间缔结的行政协议,只能等同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我们认为,在实践中行政协议并非总是在行政级别对应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间签署,其缔约主体的情况较为复杂,涉及的内容也很广泛。而我国在法律上对行政协议并没有作出规定,它是否属于行政合同的一种?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立法行为,还是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目前尚无定论,也难于一概而论。理论界对行政协议的研究还刚起步,行政协议的缔结程序,行政协议的履行,政府权力在行政协议中怎样行使,违反行政协议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因行政协议引起的争议该如何解决,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明晰,否则,会影响行政协议效用的发挥。

(三)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亟待加强两地现有的相关行政协议大多重在表达一种合作意向或共识,对于双方应采取的具体措施规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因此,行政协议的实际履行效果难以得到保证。以《泛珠三角区域农业合作协议》为例,该协议的主体仅包括两部分内容:合作内容和合作机制。在合作内容方面,仅原则性规定了泛珠三角9省区和港澳地区建立健全区域内粮食及其他农产品产销协作机制、开展区域内农业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建设“9+2”农业信息平台等7个合作方向。在合作机制方面,建立了区域内9省区农业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渔农自然护理署、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民政总署衔接落实制度和合作协调机制,但这一机制仍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定期会议制度。另外,两地食品安全合作行政协议的法律内容缺乏系统的框架设计,大多需根据实践需要和已有探索进行修改和补充,从而导致这些行政协议缺乏稳定性。

三、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法律机制的框架设计

(一)法律机制的组织机构有效的组织是制度变迁的关键。作为内地与香港经贸合作的组成部分,两地食品安全合作的组织机构建设应依托于内地与香港合作的整体性机构安排。目前,两地合作的组织性磋商沟通机制主要有:(1)根据CEPA第19条的规定,两地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下设联络办公室,并可根据需要建立工作小组。(2)2004年6月签署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为内地9省区和港澳合作规定的组织性磋商交流机制: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政府秘书长协调制度、日常办公室工作制度和部门衔接落实制度。(3)粤港间的组织性磋商交流机制,包括粤港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粤港深珠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与食物安全控制例会等。上述组织性磋商交流机制的建立是一种创新性的探索,有效地促进了内地与香港间的合作与发展。但随着合作的深化,这些机构安排的不足开始凸显,保障和推进两地合作需要一套常设性机构,具体负责与合作事务有关的决策、执行和争端解决。因此,我们应对现有的组织性磋商交流机制予以革新和完善。首先,联合指导委员会应成为常设机构,人员由内地和香港分别选派,专门从事推动两地合作的工作。联合指导委员会下设的联络办公室升格为秘书处,配备专职行政人员。在联合指导委员之上设高官会议。高官会议为非常设机构,由内地副部级以上官员和香港司局级官员组成。高官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例会并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高官会议是内地与香港合作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内地与香港合作的政策和指导方针。在联合指导委员会之下,根据需要设立包括食品安全合作工作组在内的若干工作组,分别负责不同贸易便利化领域的合作事务。食品安全合作工作组的人员由双方从食品安全职能部门选派,负责推进两地食品安全合作发展的专题计划、交流食品安全信息、调查和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在食品安全合作工作组下,应设立4个专家小组。这些专家小组分别负责就食品添加剂、农药和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转基因生物产品的安全性提供独立性的科学意见。关于两地合作过程中的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大多学者认为CEPA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亟待加强和完善。有学者主张,设立粤港澳紧密合作调解委员会和设立司法管辖协调会,以完善粤港澳合作的争端解决机制。

“粤港澳紧密合作调解委员会应当由三地的政府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负责‘合作区’贸易争议当事人提请的协商请求,运用斡旋、调解、调停等手段促成争议的解决。”(杜钢建,2009)考虑到内地和香港间的特殊法律关系,我们认为,在争端解决方面,建立两地合作调解委员会的主张较为合理。

(二)法律机制的表现形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法律机制的表现形式将主要是行政协议。我们认为,行政协议应属于软法的范畴。关于软法的界定,国内外学者最常援引的是法国学者弗朗西斯?斯奈德的定义:

“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Francis,1993)“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指软法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不具有强制制裁性,不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实际效力”是指软法具有法的实际效力――软法可升华为硬法或在某一特定问题领域硬法缺失的情况下,软法对法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实际的指导作用和调节作用。近年来,在我国以罗豪才教授为代表的行政法学者创新性地将软法引入国内公共治理领域,并对软法的“本土化”作了开拓性的研究。他们认为,软法是一种非典型意义的法。软法是一定人类共同体通过其成员参与协商方式制定或认可的,从而其内容具有相应的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行为规则(姜明安,2006)。软法具有不同于硬法的典型特征:其一,软法的创制方式与制度安排富有弹性。其二,软法的实施方式未必依赖国家强制力。其三,软法效力实现的非司法中心主义。其四,软法的法律位阶不甚清晰。其五,软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更高度的民主协商性。此外,在形式上,软法的规范形态多样。在政法惯例、公共政策、自律规范、专业标准、弹性条款等五种类型中,又有诸多表现形式,如纲要、章程、意见、建议、条例等(罗豪才等,2006)。在国际合作中,软法亦广泛存在。国际合作本身是一个由浅及深的发展过程。成功的国际合作需要具备三个主要的维度:实质性的内容、广泛的成员和法制化的规范。在完全具备这三个维度之前,国际合作存在三种对应的动态路径:框架公约路径(实质内容有待深化)、诸边路径(成员的数量有待扩展)和软法路径(法制化的程度有待加强)。其中软法路径是指“(国际合作)始于协议,该协议包含重大的具实质内容的义务和广泛的成员,但却尚未实现规范的高度法制化,需要强化其规范的法制化程度。”(Kenneth

w,andDuncan,2004)国家及其政府职能部门之所以主动或被动选择软法的合作形式主要缘于国际合作中包含的不确定性。例如,对合作方的履行意愿和履行能力心存怀疑,对履行的政治、经济成本和收益尚存不确定性或者对合作解决问题的方案尚存疑问或缺乏足够信息等。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实现并不断推进内地和香港间的合作是一种创新性实践,无现成的法律模式可供借鉴。而且食品安全是一个技术性强、尚处于发展变化之中的全球性问题,科学知识的不确定性及其发展演化成为决定合作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这些“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导致相应法律机制的建立必须循序渐进,无法采用“一步到位”的法律形式。于是,缔结软法则成为一种有益的选择。软法可提供双方合作所需的灵活性,同时软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为合作双方提供继续互动和互学的长期机会,以逐步弥合分歧,巩固互信,为最终形成有约束力的法律合作形式铺平道路。

之所以将内地与香港行政机关之间在食品安全合作领域签订的行政协议在法律属性上归于软法,理由在于:一方面,这些行政协议不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首先,行政协议的签署方式简便、灵活,一般由双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主管官员签署,无需经法定的缔约程序批准。其次,行政协议的责任条款大多缺失,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并不会导致强制性制裁。最后,行政协议本身也尽力避免给人以具法律约束力的印象,在措辞中多谨慎地使用“鼓励”、“尽力”等弹性措辞,在协议的名称上多使用“备忘录”、“安排”、“意见书”等名称。另一方面,这些行政协议可产生实际的效力,具有法律效果。行政协议的实施不依赖于强制性制裁,其实际效力的产生主要源自合作方的自愿遵守。自愿遵守的动机可能有多种,如对可获取利益的预期、对声誉的珍惜、对规范本身的认可、舆论压力等。在探讨加强内地与香港的合作(包括粤港澳合作)时,学者大都建议,通过在行政协议中规定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某种合作的中止和某种优惠的取消,强化行政协议的效力(叶必丰,2004)。对于强化硬法的法律约束力而言,这一点固然重要,但行政协议的软法本性决定了它的实际功效有限。所以,我们更应从构建软法实施机制的视角来探讨强化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的途径。一些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学者提出了有关国际法遵守的“管理理论”,认为最大化地实现行为体对一套国际规则的遵守不仅是一个强制执行问题,更是一个管理问题,需要保证所有的当事方了解他们的义务,保证他们拥有遵约的能力,并且保证他们能够获得必要的援助(Chayes,1995)。借鉴此种“管理理论”,我们认为,软法的实施机制应是一种开放协调的机制――在设定共同目标和评价基准的前提下,不依赖于软法自身规定的罚则,而通过信息交流和监督评价程序促使软法的制定主体自我执行。因此,就强化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行政协议的效力而言,我们应着重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增强双方合作过程中的信息透明度;二是开展技术援助,重视双方的食品安全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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